根據判決內容,男子清楚知道少女尚未成年,仍從民國113年5月25日至同年12月22日,多次帶少女前往西門町不同旅館發生性行為,累計達21次。少女後來懷孕,並在114年6月生下一名女嬰,父親知情後決定報警。
法院審理指出,法律對未滿16歲者的性自主權有特別規範,不能單以雙方自願作為免責理由。男子在不同時間實施多次行為,且各次犯意分別成立,因此法院逐罪論處,每罪判刑10月,再綜合考量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曾否認犯罪又拒簽出養文件 法官認為態度並非始終良好
男子在案件偵辦初期,並未立即承認相關行為,期間還曾拒絕簽署女嬰出養所需文件,使送養進度受到影響。法官因此認為,男子的悔意並非從一開始就表現一致,犯後態度仍有可議之處。
不過男子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後承認犯行,並與少女及其父親談妥和解。法院另考量他沒有前科、年紀尚輕,認為經歷這次司法程序後,應有機會記取教訓,最後決定給予緩刑,期間為4年,並須接受保護管束。
和解金及女嬰開銷共18萬7511元 10月起分期償還
除了刑事判決,男子也必須履行和解約定。相關費用包括女嬰截至民國115年7月20日止的托育、醫療及扶養支出,共12萬7511元;此外,還須支付少女及其父親精神慰撫金6萬元,兩項合計18萬7511元。
依約定,男子須從民國115年10月開始,每月支付1萬元,直到所有款項付清。法院也要求他在緩刑期間遵守相關規定,並配合女嬰後續出養事宜。本案判決尚可依法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