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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毒蟲撞死人逃友家吸毒辯「心煩才吸」成功閃過毒駕 過失致死輕判10月
士林地方法院。

新北毒蟲撞死人逃友家吸毒辯「心煩才吸」成功閃過毒駕 過失致死輕判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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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13:58:00最後更新 2026/10/14 13:59:24

記者:

李依璇

曾因毒品案送勒戒的新北市廖姓男子去年清晨騎機車行經北市市民大道時,撞上違規穿越馬路的鄭姓老翁,致鄭翁傷重不治;廖男肇事後自首,隔天接獲警方通知鄭翁死亡後,又主動坦承吸食安非他命。士林地方法院認定廖男符合自首減刑,但未能與家屬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另依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判決指出,廖男去年11月7日清晨4點38分許,騎機沿北市大同區市民大道一段由東往西行駛,行經迴轉道前,因未注意車前狀況,當場撞上未依規定走斑馬線、違規穿越馬路的鄭姓老翁。鄭翁倒地受有創傷性腦損傷併腦幹衰竭、右側氣胸及腹內出血,經送往台大醫院搶救,仍於當日下午4點18分宣告不治。
值得注意的是,廖男肇事隔天跑到新北市鶯歌區友人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吸食安非他命;而鄭男過世後,警方下午通知他到案說明,他自爆在車禍之後有吸毒,當即被驗出高濃度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事發後,家屬一度質疑廖男毒駕肇事,但檢方調查與勘驗監視器發現,廖男在撞車前騎車並無左右偏移或搖晃等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況;加上友人具結證稱廖男是肇事隔天上午才到他家吸毒,廖男亦供稱是因第一次遇到重大車禍「腦袋雜亂、心煩」才找朋友吸毒舒緩。檢方因無法證明其肇事當下有毒駕情事,僅能依過失致死及施用毒品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廖男針對撞死鄭姓老翁、吸食安非他命認罪,但堅決否認有毒駕,合議庭考量廖男撞車後留在現場向到場員警坦承肇事,且在警訊中主動供出吸毒,兩項罪名均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要件,依法予以減刑。
法官審酌廖男騎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致人於死,造成家屬不可抹滅的創傷,且出所不久又再度吸毒,顯示戒毒意志不堅;考量平時在工地打零工日薪約1500元、需扶養母親,且至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0月、施用二級毒品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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