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公管中心於2022年4月20日與府宴有限公司簽訂契約,將市政大樓地下1樓場地交由業者經營員工餐廳,每月使用費為19萬5888元,原定租約至2025年4月10日到期,業者另繳交58萬7664元履約保證金。不料2024年4月4日及5日,市府會同衛生局進行稽查,在餐廳內的冷藏設備、冷凍櫃及常溫倉庫發現多達20件過期食品,另查有環境清潔不佳的問題。
遭查獲的食品種類繁多,包括芝麻海鮮卷、瓶裝醃蒜、薏仁漿、鮮米漿、雞汁湯寶、橄欖油、桂冠芝麻湯圓及柴魚片等。其中,燒海苔的有效期限為2022年1月18日,稽查當時已超過期限2年多;康寶紅湯醬則早在2022年11月9日到期,仍被存放在餐廳內。
市府認為,過期食品共涉及20次違規,另加上1次環境不潔,合計21次,已超過契約所訂的違規門檻。依約定,業者若在3個月內累計違規達20次,市府即可終止契約,因此於2024年4月11日正式通知解約,並要求業者返還場地。
業者喊部分食材是員工私物 法院不接受這套說法
面對市府追討違約金,府宴公司提出抗辯,聲稱部分過期食品是員工或離職人員留下的私人用品,並非餐廳營業所需,也沒有實際用來製作餐點,未造成消費者健康損害。
業者同時質疑,市府不應以每件過期食品分別計算違規次數,而應依稽查次數或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認定,認為違規情節不足以構成終止契約的理由。
不過士林地院審理後並未採納業者說法,法官指出,這些過期食品都是在餐廳營業使用的冰箱、冷凍設備及倉庫中發現。雖然業者提出自行製作的食材登錄資料,試圖證明部分物品屬於員工私有,但相關資料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屬實,無法因此排除業者應負的責任。
法院也說明,食品超過有效期限後,不僅不得販售,連貯存也受到法律禁止。換言之,並非一定要證明過期食材已經被烹煮、端上餐桌,才算違規;只要在營業場所存放過期食品,就可能違反相關規定。
20件過期品加環境不潔 法院認定共21次違規
至於違規次數如何計算,法官認為,不同品項、不同批次食品的存放行為,應分別認定。即使多項過期食品同時存放在同一個倉庫,也不能因此一律只算一次違規。因此市府將20件過期食品及1次環境不潔合併計算為21次違規,法院認為並無不妥。
府宴公司還提出2024年2月16日的稽查合格紀錄,主張餐廳先前的衛生管理並無問題。不過法官指出,該次檢查屬於事先通知的輔導性質,業者有時間預先準備,不能直接以此推論平時的食材管理與環境衛生均符合規定。更重要的是,遭查獲的20件過期食品中,有16件在前一次檢查前就已經超過有效期限,因此先前的合格紀錄,並不足以推翻這次稽查所發現的違規事實。
市府提前解約有理由 業者仍須付77萬6222元
法院進一步指出,餐飲業者提供的食品與消費者健康息息相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這次查獲的部分食品過期超過1年,且散布於餐廳不同的食材存放設備,即使業者主張沒有拿來供餐,仍存在食品腐敗變質或污染其他食材的風險,不能視為輕微違規。
此外,市府提前終止契約後,還必須重新辦理招商、評選及簽約程序,期間除了可能減少場地使用費收入,也會影響公務員及洽公民眾的用餐服務。法院因此認定,市府依契約追討相當於5個月使用費的懲罰性違約金97萬9440元,具有合理依據。
判決指出,府宴公司應負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計100萬1440元,另有積欠的場地使用費、水電費、房屋稅分攤款及天然氣費等款項。經扣除先前繳交的58萬7664元履約保證金後,府宴公司仍須支付台北市政府77萬6222元,並自2025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全案目前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