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波起訴的藝人包含李唯楓、阿達(昌璟翔)、唐禹哲(阮霆鈞)、邱昊奇(邱孝尊)、鄒翰昇(鄒宗翰)、楊子鋒(楊景涵)、Energy 前團員唐振剛、前 Circus 成員廖人帥、中華民國霹靂舞委員會主委李奕釜等 9 人,以及 5 名素人役男。14 人均於庭上認罪,希望換取輕判並爭取宣告緩刑,而檢方則求處1至2年重刑,並主張即使給予緩刑宣告,條件也應該從嚴。
此次判決,藝人部分屬廖人帥刑期最重,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須服義務勞務60小時,支付公庫130萬元,刑期最輕為阿達(昌璟翔),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須服義務勞務60小時,支付公庫100萬元,其他人為1年4月至1年8月不等。
素人部分除可易科罰金的邱姓役男外,其餘4人判處1年4月至1年7月不等有期徒刑,須服義務勞務80到150小時,支付公庫30萬至8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