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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自建SMR核電提供給台積電,不能忽視核安
小型模組化反應器(SMR)與微型模組化反應器(MMR)成為現今核能發展的趨勢,作者指出,反應器可以小型化,核安責任不能微型化,圖為坐落於台灣屏東馬鞍山的核電廠。 圖/達志影像

投書:自建SMR核電提供給台積電,不能忽視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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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6 06:20:00最後更新 2026/10/26 06:20:04

林仁斌 /台灣永續治理論壇發起人、中國文化大學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副教授
台積電需要穩定、充足且低碳的電力,是台灣能源政策無法迴避的現實。小型模組化反應器(SMR)與微型模組化反應器(MMR)也值得研究。但當「一廠一反應器」或「多部機組組成核電園區」成為討論構想時,真正的問題是:工程、成本與許可,是否已有足夠證據?
《工商時報》報導,清大專家提出在台積電南部園區設置多部SMR、透過微電網供電的構想,並建議檢討《電業法》,讓民間有機會開發經營核電。這是值得評估的政策提案,卻不等於台積電已決定採用,更不代表方案已具備商業供電條件。
SMR的模組化與工廠預製,可能提高建置彈性,對重視供電品質的半導體產業也有探索價值。但晶圓廠需要的不只是足夠的年發電量,更是能承受故障與停機的高可靠度供電。機組歲修、故障,或共同因素導致多部機組同時停機時,備援能否即時承接負載?微電網可以協調電源、儲能與負載,卻不能取代足夠的發電容量與備援。場址、冷卻、地震風險、保安及緊急應變,也都需要具體工程評估。
清華大學10月19日與美國NuCube Energy簽署合作協議,將就MMR技術、研究應用及部署可行性進行評估。NuCube提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申報文件則指出,其NuSun設計尚未取得相關設計核准或場址使用許可,後續核准也無法保證。這不代表新式核能必然不可行,而是提醒我們:研究合作、實驗驗證、法規核准與商業運轉,是不同階段。額定功率與模組化設計,不能取代實際可靠度、成本及許可的證據。
同樣需要釐清的,是民間參與核電的法律條件。《電業法》第5條規定,核能發電業原則上以公營為限,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現行制度並非完全沒有例外;真正的問題是核准標準、適用範圍,以及企業自建自用究竟涉及何種電業資格與設施許可,必須先說清楚,不能直接把修法當成解方。
電業制度也不能取代核安制度。即使調整《電業法》,仍須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的建造與運轉安全要求,並處理場址、燃料、用過核燃料、除役及事故賠償等問題。民間業者需要具備什麼技術與財務能力?核安審查如何維持獨立?若企業退出市場或事故損失超出其承擔能力,誰負責維護設施、保障安全並承擔最後的成本?若只為提高投資意願而降低門檻,卻沒有同步建立責任與財務保障,企業收益與社會風險就可能失衡。
新式核能或能帶動精密製造與設備供應鏈,但一般製造能力不等於符合核能級品質保證、材料追溯與資格認證要求。政府可以支持技術驗證與人才培育,卻應以實際成果及市場需求檢視政策投入,而非將產業潛力直接當成商業成果。
對台積電而言,真正需要比較的,不只是SMR與MMR,而是電網強化、再生能源、儲能、需求管理、長期購電與多元備援的整體組合。比較基準應包括供電時程、可靠容量、全系統成本、碳排、停機備援,以及廢料處理與除役責任。
台積電需要電,台灣也需要產業競爭力;然而,能源政策不能只計算企業能取得多少電力、產業可能創造多少商機,更必須回答:成本如何計算?風險如何分配?責任如何承擔?
SMR與MMR可以是台灣未來的能源選項,但不能因為技術正在發展,就預先認定它已能商業供電。真正務實的政策,不是讓修法追著技術想像跑,而是建立足以審查、監督並承擔風險的制度能力。反應器可以小型化,核安責任不能微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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