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大陸遼寧省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件,鍾姓、傅姓、紀姓及孫姓4名男子事前約定合夥採金,每人各占25%股份,並由鍾男負責購買水銀。然而4人並未取得採礦許可證,便僱用挖土機及裝載機,在他人土地上挖土、採砂,再利用水銀及選金溜槽等工具篩選黃金,涉嫌非法開採礦產資源。
2026年4月7日,4人在遼寧省鞍山市岫岩滿族自治縣某村土地內開始挖土淘金,隨即被當地相關部門發現,案件也移交有關機關處理。原以為遭查獲後會有所收斂,沒想到4人並未就此停手,反而轉往另一個鄉鎮,繼續進行非法採金。
每天傍晚做到凌晨 310公克黃金賣出129萬
法院調查指出,4人於4月18日至24日期間,每天下午5時左右開始作業,一直工作到隔天凌晨5時左右,企圖透過「錯峰」方式避開監管。短短數天,4人便非法開採出淨重310.11公克、純度達82.5%的黃金。隨後,鍾男與傅男將黃金出售給海城市一家金店,取得人民幣26萬4440元(約新台幣129萬元)。
不過4人並未因此收手。4月26日晚間至隔天凌晨,以及27日晚間,4人又在某村一處村民牛棚內繼續挖土篩金,最終遭岫岩縣公安局人員當場查獲。警方在現場查獲的提煉黃金,重量為3.6公克。至於先前出售黃金所得的人民幣26萬4440元,則已全數繳交公安機關。
4人均遭判刑 黃金及129萬贓款依法沒收
千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4名被告未取得採礦許可證便擅自開採礦產資源,且情節嚴重,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屬於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院考量4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並審酌部分被告具有自首或坦白情節、均自願認罪認罰、已繳回全部違法所得,以及能夠預繳罰金等因素,作出以下判決,鍾男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傅男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紀男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孫男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此外,法院裁定,相關礦產品依法沒收、上繳國庫;遭公安機關扣押的人民幣26萬4440元(約新台幣129萬元)違法所得,也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案發後,現場遭挖掘的土地已恢復平整。
土地是自己的也不能隨便挖金 無照採礦恐面臨刑責
法院也特別提醒,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並不會因為土地是私人承包地、宅基地,或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就能任意開採地下砂石、黃金等資源。依據中國大陸《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會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同而改變。換句話說,即使獲得地主同意,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仍不得擅自開採。
依中國大陸《刑法》第343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相關法律、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嚴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得併科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者,則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案4人雖然靠非法淘金賺進人民幣26萬餘元(約新台幣129萬元),最後不僅面臨刑事判決,相關黃金及全部違法所得也遭依法沒收,想靠夜間作業躲避監管、藉此發財,最終仍得付出法律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