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重23噸稱不可能飆133km 司機掏GPS紀錄討公道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去年8月31日凌晨3點多,駕駛營業半拖車行經國道1號北向224.9公里處,遭警方測得時速133公里。由於該路段大型車速限為90公里,已嚴重超速43公里。鄭男事後被裁罰1萬8000元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所屬的錦源通運公司車牌亦遭吊扣6個月。
鄭男與公司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鄭男開庭時喊冤主張,車上安裝的GPS行駛紀錄器顯示,當天車速最高僅有91公里,且當時車上載運了近23公噸重的貨物,在重載情況下物理上根本不可能飆到時速133公里。此外,鄭男還質疑夜間拍攝的測速照片不夠清晰,且警告取締標誌的設置位置存有疑慮。
GPS每30秒才下記錄 法院函詢原廠:重載仍可能超速
然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檢視鄭男提出的GPS紀錄後發現,該系統「每30秒才記錄一次車速」,並非逐秒連續記錄,無法精準反映車輛在特定時間與地點的瞬間實際速度,因此無法以該紀錄推翻雷達測速結果。
法院同時查明,國道警方使用的雷達測速儀於2025年5月檢定合格、有效期至2026年5月,涵蓋違規當日,測速結果具有高度可信度。
針對標誌位置與載重問題,法院確認違規地點前約300公尺處(國1北向225.2公里)設有清晰可辨的「警52」測速取締標誌,完全符合高速公路設置規範。
至於「載重近23噸能否飆到133公里」,法院特別函詢車輛製造商,原廠回覆指出,車輛實際極速受道路坡度、車輛總重、風阻及輪胎狀態等多重因素影響,無法單憑載重量直接認定車速極限。
法官認定超速事證明確,裁定駁回鄭男與通運公司的訴訟,駕駛除須繳納罰鍰、上課外,車牌仍須吊扣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