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甩鍋 北院發三點聲明
台北地院表示,羈押是對被告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就檢察官提出的卷證資料,審酌被告有無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並衡量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手段,是否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
起訴事實未提共諜案 法官依卷證資料裁交保
法院指出,張俊傑涉貪案於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起訴事實並未涉及共諜案件,承審法官訊問張,依處分當時的卷證資料綜合審酌後,命張提出1000萬元保證金,並附加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向派出所報到及接受電子手環科技監控等防逃措施,且檢察官其也後依法提起準抗告,也被駁回。
法院表示,張俊傑的具保處分及所附防逃措施,都是依當時可得審酌的事實及證據資料依法作成,並經救濟程序審查,至於張嗣後是否遵守法院所命條件,以及有無其他規避司法程序行為,則屬具保處分作成後的情事,應與原處分的審酌基礎分別觀察。
北院對各機關追緝人力表達「尊重與感謝」
台北地院說,於接獲張俊傑電子手環發出低電量告警後,承審法官即與警方聯繫並參與查尋,後發現電子手環早已遭破壞丟棄,因張行蹤不明,依法拘提未著即發布通緝,並聯繫境管機關加強查核,再沒入張的1000萬元保證金,另就張破壞電子手環提出毀損公物罪等告發案。
聲明稱,張俊傑逃逸後是否經他人接應、規避追緝或偷渡出境,涉及後續偵查及查緝事項,應由各權責機關依職掌調查認定,法院對檢察官就涉嫌協助逃逸等相關人員所提出的強制處分聲請,均依各個案卷證資料及法律規定即時審理,截至目前,已裁准羈押共計16人,案件尚在偵查中,有關涉案人員是否負擔刑事責任,仍應依後續偵查、審判結果認定。
最後,北院強調,張俊傑破壞科技監控設備並逃逸,不僅妨害司法程序,也增加檢警調、海巡及國安等機關後續查緝的困難及負擔,法院對各機關投入人力持續追緝,表示尊重與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