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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9 11:27:00
台中徐姓女子因手機沒電,竟擅自使用鄰居住家外插座充電,遭屋主當場發現報警提告。地院審理認為,徐女實際充電的時間僅約1分鐘,竊取電能價值最高僅約0.0015元,連1分錢都不到,但法官強調,未經同意使用他人電力仍屬竊盜行為,依法構成竊取電能罪,考量徐女因曾有前科,雖符合累犯資格,但前案與本案性質不同,最終未加重其刑,判處罰金3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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