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法重點之一,是建立處理惡意欠租、拒絕搬遷案件的機制,希望縮短房東處理租賃糾紛的時間。據了解,行政院審查時認為,原先規畫透過租約公證、讓房東符合終止租約條件後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涉及《公證法》及司法院權責,因此要求先完成跨機關協商。
經內政部與司法院討論後,考量實數上多數租約並未公證,因此調整修法方向,由原預計修正《公證法》,改為強化現行租賃調處制度,提高調處結果的法律效力,希望在不變動公證制度下,提升租霸案件的處理效率。
此外,也將新增房客權益保障,未來房東不得以契約限制房客申請租金補貼或辦理戶籍遷入等,若雙方約定相關限制,將不具法律效力,房東也可依法受罰,希望減少房客因租約條件而無法使用政府相關住宅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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