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奕瑾表示:「保密條款」不是單方封口令,更不能拿來掩蓋公共利益。他列了以下5點:
我一般對家務事保持距離。但趙建銘方拿出「離婚協議保密條款」指責陳幸妤,我想對有法律背景的人而言,倒是個有趣的研究案例:
一、先證明保密條款存在,而且雙方確實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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