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文貞/圖・翻攝自中央社
前言:
《臺灣漫遊錄》英譯者金翎於上週發出聲明,表示其英譯本《Taiwan Travelogue》遭到歐洲出版社侵權,已提出司法告訴一事,7日晚間臺灣版權代理「光磊國際版權經紀公司」也發布聲明,指出在協助外譯授權時,光磊國際版權當時並未進一步確認該歐洲出版社是否已取得英譯本授權,未來將強化公司作業流程。整件事情究竟為何會走到司法訴訟,並且為何金翎是同時提告歐洲出版社和光磊國際版權?文學新聞綜合各方聲明與訊息,釐清過程,並採訪律師,未來如何避免重蹈覆轍。
律師意見
從這次希臘出版社侵權的事件可以看出,臺灣文學作品在外譯和國際授權的推廣過程中,有非常多法律層面的細節需要注意。在有愈來愈多臺灣文學作品受到國際矚目,加上Books From Taiwan的外譯計畫資助文學作品英譯,英譯本往往成為向國際推廣臺灣文學作品的起點時,該如何防範類似的侵權事件發生?
「翰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秀蘭表示,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合約條文內,直接要求:對方若使用其他語言版本翻譯,必須自行處理授權,而且若沒有處理,對方要自負其責。合約中可以寫明,取得授權的一方,若有使用第三方內容時,必須要取得第三方的授權,甚至需要將第三方的授權書交給我方確認。
她也以流行音樂界的做法舉例:假設一部電影使用一首歌曲作為配樂,電影製作公司除了需要跟音樂經紀公司取得授權,雙方會簽合約,而音樂經紀公司在合約中就會規範,當電影需要上架到OTT平台時,電影製作公司需要自行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取得「公開播送權」。如果沒有取得授權,在OTT平台播送時造成侵權,也是電影製作公司自己要負責,並非OTT平台或音樂經紀公司的責任,這已經是音樂界的固定機制。
黃秀蘭律師認為,既然出版業目前沒有這樣的機制或慣例存在,那就更需要在合約條文中謹慎預防,除了要求對方自行處理授權,也要明確規範,若對方未處理授權,責任由對方自負。這些都是以後臺灣的出版社、版權經紀公司可以做得更完善的地方。「『接力翻譯』(relay translation)可以是商業上比較方便的做法,但不能讓商業條件去侵蝕到法律權益。」
延伸閱讀:
布克獎得主金翎《臺灣漫遊錄》英譯遭侵權問題究竟出在哪裡?|2之1——《臺灣漫遊錄》英譯本遭侵權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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