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布克獎得主金翎《臺灣漫遊錄》英譯遭侵權問題究竟出在哪裡?|2之1——《臺灣漫遊錄》英譯本遭侵權始末
布克獎得主金翎《臺灣漫遊錄》英譯遭侵權問題究竟出在哪裡?|2之1——《臺灣漫遊錄》英譯本遭侵權始末

布克獎得主金翎《臺灣漫遊錄》英譯遭侵權問題究竟出在哪裡?|2之1——《臺灣漫遊錄》英譯本遭侵權始末

Google 設為偏好來源
Facebook 分享
mirror-daily-logo

2026/10/12 15:08:42最後更新 2026/10/12 16:15:46

記者:鏡文學

文・許文貞/圖・翻攝自自由時報(來源法新社)
​
​
前言:


《臺灣漫遊錄》英譯者金翎於上週發出聲明,表示其英譯本《Taiwan Travelogue》遭到歐洲出版社侵權,已提出司法告訴一事,7日晚間臺灣版權代理「光磊國際版權經紀公司」也發布聲明,指出在協助外譯授權時,光磊國際版權當時並未進一步確認該歐洲出版社是否已取得英譯本授權,未來將強化公司作業流程。整件事情究竟為何會走到司法訴訟,並且為何金翎是同時提告歐洲出版社和光磊國際版權?文學新聞綜合各方聲明與訊息,釐清過程,並採訪律師,未來如何避免重蹈覆轍。
​



案件回顧
​
據了解,今年六月底,《臺灣漫遊錄》的希臘出版社按照出版前的程序,將即將出版書封提供給光磊版代、春山出版社審核。春山出版社發現譯者並不具備中文能力,應是從英文版翻譯,而詢問金翎,希臘出版社是否有與她聯繫,並取得英文版授權。金翎回應從未接到聯繫、也未曾授權,春山出版社透過光磊版代要求該出版社補完授權程序,才可出版。
​
希臘出版社一開始曾表達願意支付英譯本的授權費用。但當金翎與春山出版要求,希望先看過出版前的印刷檔案,確認英譯本是如何被翻譯使用時,希臘出版社卻反常地拒絕提供,更不願意為此暫緩出版流程,而逕行出版。
​
希臘出版社應是主張,在其與春山出版簽訂的合約上,確實寫到將從英譯本翻譯,由此便認定為已獲授權。然而無論是春山出版社,或是光磊版代,都不具有英譯本《Taiwan Travelogue》的代理權。按照業界慣例,希臘出版社應自行進行「清權」,即進行確認著作權歸屬、完成取得授權的步驟。
​
然而隨著希臘出版社在未完成授權前,就將譯自英文《Taiwan Travelogue》的希臘文版逕付出版,金翎的權利受到侵害已成事實。若回頭追溯,究竟是什麼造成了她的權利受侵害,在這當中牽涉到的環節就包括:春山出版社、光磊版代、希臘出版社的版權代理人,和希臘出版社。
​
在金翎發出的聲明中,提到她已自費委託律師,「在臺灣和第三語言譯本的出版國展開法律行動,由於訴訟仍在進行中,所以此聲明中沒有公開任何牽涉其中的單位名稱」。雖然金翎避免提到單位名稱,據了解,訴訟的對象應是包括希臘的出版社「Vakxikon Publications」,與臺灣的光磊版代。春山出版社已與金翎達成和解,不在金翎訴訟對象之列。 光磊版權在聲明中表示:「本公司支持春山出版向該出版社主張解約,並將配合採取後續行動。相關事宜已委由律師處理,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其他細節現階段不便進一步評論。」
​


以下為案件當事人聲明
​


光磊國際版權經紀公司聲明(2026年10月7日發布):
​
關於《臺灣漫遊錄》英譯本轉譯授權爭議,光磊國際版權經紀公司說明如下:
​
本公司為春山出版的版權代理,協助授權外國出版社將《臺灣漫遊錄》翻譯成當地語言。合約經出版社修改後,其中一項條文提及出版社將從英文版本進行翻譯;本公司並未代理金翎的英譯本,該合約的授權範圍亦不包含金翎英譯本的相關權利。本公司當時未進一步確認出版社是否已取得英譯本的相關授權,這也是我們後續將進一步強化的作業流程。
​
六月底,該出版社送來封面審核時,本公司才確認對方使用的是譯者金翎的《臺灣漫遊錄》英譯本,且尚未取得金翎授權。我們隨即要求出版社暫停出版,並明確告知在未取得相關授權前不得出版。之後經過多次溝通,我們持續要求對方停止出版;很遺憾,對方最後仍決定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逕行出版。
​
譯者是作品跨越語言與市場過程中的重要夥伴,其創作與權益應受到充分尊重與保障。對於金翎的英譯成果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使用,而相關爭議發生在本公司經手的合約上,我們深感遺憾,也將就此次事件檢討作業流程,未來更嚴格確認翻譯來源及相關授權,把關合約與授權程序。
​
本公司支持春山出版向該出版社主張解約,並將配合採取後續行動。相關事宜已委由律師處理,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其他細節現階段不便進一步評論。
​
​
金翎聲明(2026年10月5日發布):
​
《臺灣漫遊錄》英譯本著作權遭侵權聲明
2026年10月5日
​
2026年7月2日,在英文版《Taiwan Travelogue》獲得國際布克獎約六週之後,我首次得知,在沒有徵求我的同意之下,有一個歐洲出版社即將出版該國語文的譯本,但不是譯自楊双子華語原著的《臺灣漫遊錄》,而是我翻譯的英語版本。
​
該出版社委託了一個似乎不諳華語的譯者,自英譯本翻譯了中英語外的第三語言翻譯,其中包含我的原創註解和後記。我是英語《Taiwan Travelogue》著作權的唯一擁有者,該著作權於2024年在美國著作權局登記,未經我授權的第三語言翻譯,侵犯了我的著作權。
​
*
​
一部翻譯作品,如何與原著是不同的個體?翻譯文學中,並沒有所謂「客觀精準」的標準答案。就連您正在閱讀的這段文字,也能被翻譯成數百萬種用字組合。語言本身就是人類創造的不精準產物,且隨著時間不精準地演化。對於《奧德賽》這類古典作品的不同譯本,大眾似乎都能理解這個概念,但是面對當代文學,譯者的創作自主權卻鮮有對等的尊重。
​
《臺灣漫遊錄》的原文,可以翻譯成無數的英譯本。多年之後,也許會有更呼應未來時代的英文再譯,而如果我自己再從頭翻譯一次,也會和目前陳列在書架上的《Taiwan Travelogue》不同。
​
翻譯是改編。就像電影人把書重新詮釋搬上大螢幕,或像惠妮·休斯頓翻唱桃莉·巴頓的〈I Will Always Love You〉。究竟哪一個版本「比較好」是見仁見智,但兩者確實「不同」是不爭的事實。
​
翻譯也是演出。如果原作者是編劇,譯者則是演員;原作者是作曲,譯者則是演奏家;原作者是編舞,譯者則是舞者。演出者的每一個藝術抉擇,都影響了對原作的呈現,以及如何被受眾接受。
​
我經常被問,我的自我認同,是偏向作者或者譯者?這其實是個虛假二分法。不是所有的作者都是譯者,但是每位譯者都是作者。《Taiwan Travelogue》裡的每一個字,都是我從英文詞彙的紛亂瀚海中一一挑選出的。双子無法讀這本書,就像明年我自己的小說出版後,我也無法讀大部分的外語譯本。這些譯作的作者並不是我們,是我們的譯者。
​
*
​
讓我們回到侵權案件的來龍去脈。
​
最初,我以為整件事是個溝通上的失誤,是某個單位以為其他單位已經取得了我的同意。出版界裡確實有所謂「接力翻譯」的作法,如果找不到適當的譯者自原文翻譯,可能會尋求已經存在的其他語文譯本來翻譯,此時出版社就要徵得原作者和第二語言譯者的同意。國際出版交易中可以有許多中間人,比如在這個狀況,就包括了臺灣的版權代理人,第三語言的版權代理人,和第三語言的出版社。
​
我請臺灣的版權代理人,在第三語言出版社和我達成授權協議之前,停止這件接力翻譯的印刷流程。過了一個週末,隔週我得知,第三語言出版社堅持,他們使用英譯本是合法行為,而且第三語言譯本將在同一週上市。另外,也得知在臺灣的版權代理人所促成的外譯授權合約中,載明第三語言出版社自始就表示計畫由《Taiwan Travelogue》進行翻譯,而非由原文《臺灣漫遊錄》。
​
問題的核心是,我從沒有與任何一方簽約,授權他方出售《Taiwan Travelogue》的接力翻譯使用權。無論是任何英文出版社、或臺灣出版社、或代理原文《臺灣漫遊錄》的版權代理公司,皆無例外。
​
到了七月十日,第三語言出版社不顧一再的警告,將第三語言譯本上市,自此我開始自費委託律師,針對這些侵權行為,在臺灣和第三語言譯本的出版國展開法律行動。由於訴訟仍在進行中,所以此聲明中沒有公開任何牽涉其中的單位名稱。
​
*
​
嘰喳嘰喳講了這麼多,你到底要多少錢?
​
這不是錢的問題。如果是為了錢,當初我就不會在沒有酬報的情況下,自願進行《臺灣漫遊錄》的翻譯工作,並直接向美國的出版社提案;當時,双子還沒有收到外譯版權代理的邀約。從事翻譯是件非常不智的商業計畫,我選擇它是因為我相信這些書的力量。
​
過去三個月來,我重複地被告知,在臺灣和世界許多其他地方,接力翻譯向來都是透過這些「陋習」在進行,不能期望迅速大幅改革這些長年深植於社會的惡習。也有人建議我不該採取太激烈的作為而斷了後路,請我展現團結精神,不要堅持打官司。
​
但建立法律上的先例,是改變現狀的關鍵。在臺灣和在許多歐洲國家,侵犯著作權是刑事犯罪,但是沒有執行的法律就只是空洞的文字,而目前為止似乎許多地方的許多人,都選擇視而不見。從何時起,「向來都是這樣做的」足以成為持續侵害他人權益的理由?
​
所有翻譯小說的出版人,我向您們懇求:與其事後乞求原諒,不如事先徵求同意,如果您喜愛這些書籍,就請尊重譯者的權益,因為是他們重寫了這些書,您才有機會讀到這些故事。

 


 

延伸閱讀:

布克獎得主金翎《臺灣漫遊錄》英譯遭侵權問題究竟出在哪裡?|2之2——臺灣文學走向國際的法律課

《臺灣漫遊錄》英譯者金翎 對臺灣版代、歐洲出版社提告侵權

 


【點擊查看原文】

相關新聞

promote-topic 關閉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