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被害女子當時暫住在女友的母親(阿明女友)住處。在去年6月13日下午,阿明將女友的女兒支開,並趁隙將房門反鎖,強行掀開被害女子的棉被,進行口交及2次性交,還摀嘴壓制被害女子做出的反抗、喊叫,事後還把沾有精液的床單和衛生紙帶走。
被害女子隨即把經過告知女友與其母親,而阿明在無法承受她們的質疑下,從最初否認最後坦承犯行,提出金錢希望求取和解。被害女子拒絕了阿明的請求,便就醫驗傷向警方報案。
法院審理期間,被害女子在警方偵查時詳盡其詞,庭上情緒激動拒絕再詳述這段不堪的過往。經社工証實她情緒反應,法院認定阿明違反她的意願性交,犯刑法強制性交罪,構成接續犯。且阿明未表悔意,也沒與被害人和解,法院審酌其對女子造成嚴重心理創傷,判處4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