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間,當時擔任彰化縣一間幼兒園小班導師的丁女,因受害男童一時找不到自己的書包,動作遲緩,老師突然報怒,隨手抄起1個書包,猛砸他頭部及臉部;由於書包內還裝有2本課本、1個水壺、餐袋與餐盒,份量不輕,導致男童左眼區域受傷、留下開放性傷口,家長見愛兒受傷,怒向警方提告。
丁女到案後坦承犯行,辯稱因收到信用卡催繳通知、積欠40餘萬元債務,情緒失控,才爆怒動手。法官認為,丁女身為幼兒園教保員,理應保護孩童,卻因個人債務將情緒轉嫁到無辜學童身上,動機惡劣,造成不輕傷害。
法院審酌丁女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與受害家長和解或賠償,加上她有竊盜前科、無類似傷害紀錄,目前靠臨時工維生、月收僅2萬多、需扶養老母等情況,判處其有期徒刑4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