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提及,雅賢被手足指控在未經母親同意或授權,也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私自拋售多張股票並將獲利的300萬元匯進自己戶頭,接著再拿著母親印章,到郵局將款項領出,檢方依涉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遭起訴。
雅賢表示,母親住進安養院前把所有股票及銀行存摺、印鑑章都給都交給自己,並同意可以「自由提領使用」,唯一條件就是必須照顧她到終老,因此關於金錢、股票相關操作都是經過媽媽授權。
然而,後來母親過世後處理後事、繳納遺產稅時,才提領了20萬元及匯100萬進入自己的戶頭,同月下旬再次提領16萬元,其中有42萬多元支出母親喪葬費,也繳納遺產稅373萬多元,強調一切都是基於母親生前的授權,坦承並不知道母親過世後,不得再用母親名義提款。
雅賢兩位手足稱,母親車禍後住進安養院,因不識字進而將費用交給雅賢管理,車禍當下雅賢有聯絡其他兄弟姐妹,但大家身處各地,都沒有回來處理,對於母親生前遺囑也並不清楚,一直到母親過世後才得知。然而,雅賢手足表示知道母親喪葬費用都由雅賢支付,雅賢也告知自己賣了6張台積電用來報遺產稅及支付特殊病房費用。
法院指出,若雅賢真有意侵佔母親財產,大可一次拋售50多張、高達50374股的台積電股票,然而調查發現雅賢除了出售的300萬台積電股票外,並沒有挪用其他股票,且提領的款項也沒有超過母親安養院費用、醫療費、喪葬費、遺產稅的總和,符合母親生前授權的真意與規範。
法院判定,雖然雅賢在母親死後仍用母親名義提款、匯款,但基於以上考量,判定雅賢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