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戴男主張有生殖器勃起障礙,2023年2月前往某泌尿科看診,經醫師建議後於同月下旬進行人工陰莖植入手術,總共花費約23.5萬元。
戴男痛訴,手術前測量勃起長度約18公分,未勃起長度為12.5公分,豈料手術結束後隔年4月,再次測量竟發現勃起長度縮短了5.5公分,只剩下12.5公分,同年11月前往醫院測量,又縮短成9公分,向診所請求退還手術費用,並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30萬元,更指出「按照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判決書指出,戴男於術後5度回診,期間生殖器外觀、傷口一切正常,其後又到大醫院就診,得其生殖器長度自骨盆恥骨為12公分,自陰莖恥骨為9公分,與戴男主張12.5公分相近,且屬於台灣男性正常生殖器長度,此外戴男經斷層掃描檢查也未發現有任何異狀,顯示手術並無疏失。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醫師實施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而戴男沒有證據舉證醫療行為中有疏失,難以認定醫師有不法侵害行為,戴男雖提出手術前生殖器照片作證,不過難以查核實際長度,也無法查證是否為本人之生殖器。
此外,男性生殖器因不同溫度、時間、性生活頻率、興奮程度等狀況時會有變化,綜合以上原因判定醫師無醫療過失,駁回戴男求償理由,訴訟費用由戴男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