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熟戰備、推陳差異 女兵誤拿口糧險觸軍法
新北憲兵隊邱姓女兵誤拿戰備口糧遭移送,檢方最終予以不起訴處分。示意圖,翻攝退輔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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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熟戰備、推陳差異 女兵誤拿口糧險觸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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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0 19:49:00

記者:

呂健豪

新北市憲兵隊邱姓女兵2024年9月,於隊部糧秣庫房拿取戰備口糧2箱,被軍方依涉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竊取軍物品罪嫌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依據邱女供述及同袍證詞,認為她為不知悉戰備及推陳口糧的差異而誤拿,並無竊取軍用品的主觀犯意,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據不起訴處分書指出,邱女任職於新北市憲兵隊,去年9月30日下午詢問楊姓食勤兵後,於糧秣庫房拿取戰備口糧2箱,後經隊部方姓伙食委員發現口糧短少,循線追查後,認為邱女涉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竊取軍物品罪,而將她移送新北地檢署。
邱女接受訊問時否認犯行,她供稱自己從事軍醫業務,平時並不會進入糧秣庫房,即使會輪值監廚,但輪值期間也鮮少進入庫房,所以不清楚戰備口糧及推陳口糧的存放差異,經詢問食勤兵是否可以拿取,對方表示可以後才至庫房拿區,拿取時僅注意口糧款式,並未區辨推陳及戰備口糧。
楊姓食勤兵也證稱,確實曾於案發前2天,透過通訊軟體向邱女表示得以自行至糧秣庫房拿取口糧,但邱女拿取時並未告知拿取的口糧種類及數量;方姓伙委也表示,平日僅有自己、楊姓食勤兵、後勤士官長及正副主管得以進入糧秣庫房,邱女於案發前確實未曾進入過。
檢察官根據相關供述及證詞認為,邱女若有行竊意圖,理當不會預先向糧秣管理人員確認能否拿取,且無法排除邱女因非食勤人員,在不知悉戰備與推陳口糧有所區分下,誤認放置庫房內的口糧皆為待發放而得以拿取的可能,在主觀上是否有竊取軍用品之犯意並非無疑,基於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等刑訴法理,認定罪嫌不足而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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