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北市一名女子日前與男子在交友軟體上認識,2人在5月9日時相約於林口長庚附近餐廳共進晚餐,當天僅第3次相約外出,晚餐用盡後,男子邀其至桃園住處飲酒聊天;女子說,當天她喝了4杯約75ML的威士忌、一些琴酒,正當頭感到暈眩,男子將她從客廳抱至房間。
女子表示,當天聊天到凌晨0點左右,突然男子親她臉頰、脖子,進入房間後男子手竟將她裙子掀起、脫內褲,將手伸進她的下體、放生殖器入陰道內;女子回過神時,男子已經睡著,至廁所一看發現內褲沾滿血,趕緊聯絡友人前往載她離開。
5月10日凌晨約2點半離開桃園後,女子趕緊前往台北大安區敦南派出所報案,並至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醫院驗傷,發現女子處女膜3點鐘方向有1公分新裂傷並出血、胸罩左、右罩杯內層處驗有男性Y染色體,經比對為男子DNA。
訊問時,男子否認強制性交之犯行,並辯稱「我沒有違反她的意願,我與女方是基於情投意合而發生性關係」,始終否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等語。除驗傷證據外,法官認為女子供述、現場證據、第三人證詞均與陳述一致,排除誣陷可能,因此判男子構成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並量處其4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