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案發於去年9月26日,王琨明與小花為網友關係,當日下午4時許邀對方至其住處「看電影」。至當日晚間6時許,王男趁兩人獨處時,不顧小花明確以口頭與身體拒絕,強行撫摸其胸部與下體,進一步脫下褲子、插入陰道,完成性交。
小花事後報警,全案經士林分局報請地檢署偵辦。王琨明於偵查及法院審理期間皆坦承犯行,並數次表達和解意願。法院曾安排三次調解,王男皆準時出庭,但小花均未到場,雙方最終未能達成協議。
法院審理時認為,被告犯行非預謀,屬一時失慮,案發當晚雙方仍有互動、共同與友人出遊看海,小花亦未表現異常。但法院強調,這些並不影響其在案發當下的明確拒絕,因此行為仍構成違反意願的性交,已觸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判決指出,王男在此案發發不到2個月前、7月間才因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行為,被台北地方法院判處1年8月徒刑、緩刑5年,判決確定後仍在緩刑期間內,即再度犯下本案強制性交罪,足見「素行難認良好」。
法院考量,王男並非隨機或惡性重大案件,亦非事前預謀,而是基於一時失慮才犯下犯行,情節與典型暴力性侵案有所區別,綜合被告動機、犯罪手段、被害人後續行為、雙方關係、以及被告態度與求償意願後,認定若直接適用法定最低刑3年「仍嫌過重」,客觀上屬「情輕法重」之情況,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要件予以減刑,改判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