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評會指出,邱、陳兩人辦理鍾文智交保案時有四大違失:首先,陳未依法對裁定進行宣示或送達,僅由書記官以電話通知辯護人辦理交保,形同程序失當。其次,外界質疑裁定內容不明後,邱竟兩度私自增補審理單文字,陳亦增補附件,造成卷宗內出現多版本裁定,嚴重影響司法公信。
第三,陳指示書記官抽換「詢問檢察官意見」的紀錄表,違反程序透明原則。第四,陳處理鍾聲請解除出境限制及變更報到地點案件時,未及時將裁定送達檢方,侵害檢察官抗告權,破壞訴訟公平。
法評會認為,邱忠義承認疏忽且表現悔意,加上歷年考績良好,屬偶發性違失,尚無懲戒必要,因此僅移送人審會追責。反觀陳勇松則被認為多次違規,態度怠惰,並有制度性疏失,影響嚴重,應移送職務法庭處以懲戒,建議處罰10個月月俸。
鍾文智因炒作包括「歐聖」等五檔TDR股票,透過人頭帳戶操作,非法獲利超過4.7億元。案件經多年審理,最終被最高法院判刑18年定讞。不料,他在判決前即聞風潛逃,台北地檢署已對其發布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