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首例!中配村長未棄中國籍遭解職 陸委會:基於對國家忠誠義務之要求
針對花蓮縣村長鄧萬華因未放棄中國籍遭解職,陸委會今天(3日)說明,依《國籍法》規定,此為基於對國家忠誠義務的要求。(資料照片/袁維駿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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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首例!中配村長未棄中國籍遭解職 陸委會:基於對國家忠誠義務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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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3 17:51:00

記者:

陳凱貞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未放棄中國籍,8月1日起被富里鄉公所解除職務,成為全台首例。鄧萬華不滿表示自己持台灣護照,將提訴願爭取權益。對此,陸委會今天(3日)回應,依《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此為基於對國家忠誠義務以及避免義務衝突風險的要求。
內政部在今年1月查核確認國內有5名現任村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去函要求鄉鎮市公所依照《國籍法》辦理,而鄧萬華因未放棄中國籍,8月1日起被富里鄉公所解除職務,成為全台首例。
據了解,鄧萬華於1997年從中國四川廣元市嫁來台灣,2008年取得台灣身分證,2012年當選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遭解除職務後不滿表示,自己過去曾致電中國重慶公安機關嘗試申請,對方卻回應「我們不承認台灣國籍,何來放棄之說?」因此不是她不願放棄中國國籍,而是做不到。
對此,陸委會說明,原籍中國大陸人民取得台灣身分後,若欲擔任我國民選公職,除「參選資格」有兩岸條例之限制外,其它有關「選舉活動」、「就職、任職、解職」等事項,因兩岸條例沒有規定,故仍須適用我國各有關法令之規定。
陸委會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此為基於對國家忠誠義務以及避免義務衝突風險的要求,具有雙重國籍者如欲擔任中華民國民選公職人員,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對相關法律的解釋、後續處置。
內政部民政司補充,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對於未依規定辦理之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法解除其公職。
民政司強調,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解除學田村鄧萬華村長職務屬依法行政,其如有不服,得依法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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