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陸配及子女3個月內提出在陸撤銷戶籍證明政策公布後,引起諸多抱怨,上月一位嫁來台灣30年的陸配張媽媽,帶著患有罕病的24歲女兒樂樂到移民署前哭訴,表示早年就已繳交除籍文件,如今卻被要求再補件,氣得直呼「你政府憑什麼要我跑?」現場一度情緒崩潰落淚,令不少人鼻酸。
陸委會也在4月16日火速回應,將可「具結替代」的類型從原本的3項放寬為6項,包括一、赴陸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者(如政治、宗教因素),二、在中國出生、學齡前返台,從未設籍者。三、因重大傷病、行動不便者,四、自104年起未再赴陸者,五、年滿70歲者。六、屬低收入戶,無資力赴陸辦理者。
另可申請「延後赴陸辦理」者有3種,包括一、因服刑、兵役、就學、家庭變故、急性病症等事由,於事由消滅後展延三個月。二、因需照顧未成年子女、重大傷病或年長親屬者,可自通知後一年內補件。三、當事人懷孕者,自分娩或流產後一年內補件。
移民署表示,現已開設專屬網頁與查詢系統,供民眾檢查是否須補件,申請方式除親送服務站外,也可透過郵寄或電子郵件辦理。若因其他原因確實難以配合,也請主動向移民署、陸委會或海基會反映。
移民署強調,若民眾消極不配合,將依法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註銷戶籍,呼籲有收到通知者務必留意期限,及早因應,以保障自身在台居留與身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