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提告指出,今年初與妻子協議離婚,因為去年8月起,妻子張女就出軌同事黃男,曾多次共同前往多家汽車旅館,他直到去年底有一次妻子晚下班,他察覺有異,一問之下張女坦承與黃男出遊,他並在張女行車紀錄器畫面與手機對話紀錄中發現她與黃男親密交往,甚至曾懷孕並流產。
人夫說,他早在2019年就已結紮,而張女也坦承與黃男發生過性行為,斷定兩人間有不正當關係,因此提告求償100萬元。
但張女與黃男否認指控,辯稱人夫提出的手機與帳號並非張女所有,搜尋紀錄也與行車紀錄器定位不符,且LINE對話記錄無法證明兩人實際共處或發生性行為。不過,兩人承認去年底時曾短暫交往,但強調只發生過1次性行為導致張女懷孕,否認多次共宿或旅館入住,還說張女婚姻早在兩人交往前已多有不合,侵害配偶法益情節並不重大等。
台南地方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後認定,人夫蒐證內容部分不足以支持高額賠償請求,但張女卻與黃男發生過至少一次性行為,判黃男賠償人夫10萬元慰撫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