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傑表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若申請在台定居,本就須提出原籍證明,且不得持用中國護照。長年以來,主管機關要求申請人提出「除籍證明」,未特別落實護照相關規定,原因在於實務上不易執行。
梁文傑進一步說,大陸人民持有中國護照比例極低,僅約12%,且兩岸往來並不使用護照,且大陸人民來台,多以我方核發的通行證入境,因此過去執行時難以針對是否持有護照進行查核。
梁文傑說明,此次修法,主要因為有人對政府未執行護照部分提出疑義,而內政部修訂相關規定後,未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定居時,須檢附放棄中國護照的證明;若無法提出證明,或是原本就未持有護照,亦可透過具結辦理。
針對陳玉珍主張中華民國憲法明定「一中兩區」,不應拒絕承認對岸護照,梁文傑表示,我方實務上從未不承認中國護照,作為中國官方發出的文件,與結婚證書或法院判決等性質相同,我方機構如海基會每天都在處理類似文件。
梁文傑指出,兩岸互不使用護照通關,並非代表台灣不承認大陸地區的護照。他舉例,中國也不承認台灣護照,但若台灣民眾申辦「台胞證」時仍須提交台灣護照影本,兩岸在這方面實際運作雷同。他強調,這次單純是行政規定的修改,並不會影響大多數人的權利,跟搞台獨毫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