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31歲梁姓女警從警8年,4年前從永康分局調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平時工作認真,深獲同事喜愛,去年3月31日,原本排休的梁女突向長官表示要銷假上班,領用械彈和無線電後便簽出擔服備勤勤務,到了晚間10點交接時刻,同事遲遲未見梁女身影,晚間11點50分,她被發現陳屍在官田體育公園,左胸中彈,身邊還放有一把警槍。
事後有人爆出,梁女在就讀警大研究所期間,被檢舉擅自用手機轉帳到自己帳戶,有竊盜之嫌,雖當日就將錢歸還,仍遭到學校火速退學,梁女為證清譽,委託律師向警大申訴,但審議結果還沒出爐,便發生憾事。
儘管當事人已自盡殞命,警大仍堅稱處分合法,但梁女父母卻認為,警大的說法讓外界認為梁女是小偷,不僅污辱往生者,也讓家屬難堪,認為校方已侵害梁女父母的名譽權以及女兒的生命權,各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元,共求償3元。
桃園地院審理,警大表示,學校在受理竊盜檢舉後,就召開訓育委員會,調查發現梁女確有竊盜之實,因此勒令退學,校方在調查、處理程序及決議的流程都沒有違法和不當之處,且梁女之死和學校勒令退學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梁女遭處分後舉槍自戕身亡,固然令人遺憾,但一般人遭退學並不會因此自殺,且案發時梁女已成年,擔任警察數年,心智已有一定成熟度、承受度,且退學處分經過梁女提出訴願後仍有撤銷可能,難以認同一般人在同樣處境下,會以自殺方式應對,梁女舉槍自盡已違反一般經驗法則,因此她的死,和警大的退學處分,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為此判警大免賠,梁女父母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