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黃男與陳家兄弟本是一起出入飯局的好朋友,某日酒足飯飽後,陳男駕車載著黃男,車輛行經中山區某路段,雙方突因借貸產生口角糾紛,黃男一怒之下抄起刀往陳男身上砍去,所幸並未造成重傷。事發後,陳家兄弟提告黃男殺人未遂,而黃男則反告擄人勒贖,台北地檢署偵查認為,黃男身受輕傷,且當時坐的位置明明可以隨時逃跑,認陳氏兄弟無擄人勒贖犯意,予以不起訴處分,至於黃男則被依傷害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