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王翁腦梗塞後,喪失行動能力,2020年時王家進行舊改安置,當時王翁、女兒王女一套100多坪的舊改徵收安置房,以及200多萬人民幣補償款。2021年任女透過訴訟成為王翁的法定監護人,隨後任女就以住養老院需要費用為由,起訴繼女王女,對徵收獲得的利益進行確權,法庭審理後判王翁獲得110萬人民、王女獲得90多萬人民幣(換算約新台幣373多萬元)。
王女指控,這些補助款實際上是轉入任女控制下的帳戶,自從2023年起,任女每天都領錢,一直到2024年8月原本110萬的補償款,如今只剩下42人民幣。此外,時隔一年,任女再次起訴王女要求分割安置房,任女請求法院判房屋歸王女所有,但須由王女支付106萬2500元人民幣折價款(換算約新台幣439萬元)。
王女表示王翁每個月的養老金有6千人民幣(換算約新台幣2.4萬),足以支付養老院費用,任女聲稱金額用來支付住院費用的說法,讓人無法接受。法庭審理後認為,任女將財產轉入名下帳戶,對王翁的財產造成危險,因此最終判任女、王女為共同監護人,往後處分財產要兩人同意才可。如出現意見背離的特殊情況,使得法庭必須跳出「共有物分割規則」,轉而優先適用「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根據監護權案以及本案訴訟相關證據,被監護人王老伯病情平穩、照顧正常,並沒有分割房產的實際需求,駁回任女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