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三廠現況
核三廠位於屏東恆春鎮,第一機組於1984年開始運轉,擁有2部反應爐機組。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規定,核電機組運轉年限為40年,第二機組於2025年5月17日到期,到期後核三廠即依法除役,未來將由台電規劃轉型成太陽光電廠,也象徵台灣正式邁入「非核家園」階段。
此外,核一廠一號機和二號機則已分別於2018年12月和2019年7月達到運轉年限,已先後退役;核二廠一號機和二號機則分別於2021年12月和2023年3月達運轉年限除役。
核三公投內容
台灣民眾黨提出「重啟核三公投案」,於2025年4月18日立法院院會通過後,逕付二讀並交付協商。最初主文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通過整體安全評估後,恢復繼續運轉?」
該提案說明,有鑑於台電核三廠二號機除役後,我國將完全停止核電機組運轉及發電。為維繫產業供電、民生用電平穩,基於地理環境及國際政治情勢的風險評估,應保留一定程度可運轉之核能發電設施,以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
立法院於5月20日三讀通過,並將原提案主文改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定案,於8月23日進行公投投票。
公投通過門檻
根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29條規定,公投應以最近一次的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來計算通過門檻,且投票結果須符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25%以上,2項條件才算通過。
中選會公告,重啟核三公投的投票權人數為2000萬2091人,同意票達25%以上、500萬523人,公投即為通過。另依《公民投票法》第32條規定,若公投未通過, 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新提出公投。
民眾黨主張「核綠共存」4大理由
提案公投的民眾黨主張「核綠共存」,認為核三延役是務實能源轉型的第一步,並列出4大理由。
- 核三廠二號機在今年5月17日除役後,台灣每年發電成本恐暴增1000億元以上。
- 截至2024年底,綠能發電僅占台灣總發電量11.9%,遠低於民進黨政府開出的20%政策支票。
- 綠電光電弊案不少,墊高台電經營成本。
- 能源的多元性可以控制國安風險、穩定產業及民生供電,並強化台灣能源供應韌性。
反對方「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提出4個反對理由
- 核電延役審查曠日費時:核電延役需多年審查,程序繁複、風險難測,需要長時間的工程與審核。
- 老舊核電重啟成本超高且核廢無解:老舊核電重啟成本高。美國加州魔鬼谷核電廠在延役後的運轉成本,每度電高達新台幣3.3至4.3元,並非「便宜核電」,且重啟更會產生更多目前無處可去的核廢料。
- 核三所在位置地質條件差:核三所在位置地質條件差,加上設備老化問題,就算重新評估,重啟成需最少也需3到5年或更久,甚至難以確保能夠重啟,宛如盲盒開箱。
- 無助能源韌性:核電在軍事衝突中極其脆弱,不但缺乏防護,更可能成為攻擊目標,一旦遭攻擊或電力中斷,後果不堪設想。
公投投票資格
中選會說明,符合下列條件者,具有公投投票權:
- 年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
- 未受監護宣告者。
- 設籍滿3個月以上(即2025年5月24日前設籍)
公投投票時間、地點
投票時間:8月23日(六)上午8時至下午4時
開票時間:8月23日(六)下午4時後
投票地點:全國各縣市投開票所,可至中選會網站查詢「投票所地點」
投票要帶什麼?
「投票三寶」:國民身分證、印章、投票通知單。
若忘記帶印章,可用簽名或按指印代替;若沒帶投票通知單,則需將投票通知單上的名冊號次,在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
公投領票及投票流程
- 民眾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至投票所。
- 核對身分後領取公投票。
- 進入圈票處後,使用現場提供的圈選工具圈選。須注意不能在選票蓋私章或按指印,否則將被視為無效票。
- 圈選完成後將公投票對折,投入對應票匭,即完成投票。
投票注意事項
- 禁止從事任何與罷免相關宣傳活動,若為政黨及相關人員,處20至200萬元罰鍰;一般民眾處10至100萬元罰鍰,制止不聽可連續處罰。
- 禁止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制止不聽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禁止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已關閉電源的行動裝置則不在此限。
- 禁止將公投票以外的物品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公投票,違者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禁止亮票,違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禁止將公投票帶出投票所,違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公投日有放假嗎?上班工資怎麼算?
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布8月23日為「公民投票日」,經勞動部公告屬應放假日。因此,投票日當天應讓勞工放假1日、照給工資,若強制勞工放棄投票權可能觸法。
如投票日原為勞工出勤日,雇主徵得員工同意出勤,則需加給出勤時數的工資。至於具投票權且投票日原屬休息日或例假的勞工,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