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陸媒報導,今年劉姓女子懷孕後,因為職場壓力、夫妻感情不睦,就到醫院終止妊娠,此舉竟遭到丈夫控告精神損害賠償,並主張離婚。根據中國的法律,夫妻雙方均享有平等的生育權,但是實現方式卻存在本質上的差異,女性生育權的核心是身體自主權,懷孕、分娩都是直接關聯女性身體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生育權因此涉及身體控制權,醫療自主權等基本人格權益。
至於丈夫的生育權,需要以妻子的自願為前提,法院雖然保障男性的生育權,但若要實現必須尊重妻子的身體支配權,不得要求妻子生育。因此懷孕後由女性掌握最終決定權,是否持續妊娠由妻子決定,丈夫不能夠阻攔、索賠。另外,即使丈夫不願生育,若妻子堅持分娩,男方仍然需要負擔小孩的撫養責任。
中國《民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或是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都不得提出離婚,但女方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也必要受理男方離婚的請求除外,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丈夫的請求。雖然法律賦予妻子終止妊娠的決定權,但絕不是鼓勵女性做出單方面行動,呼籲妻子在做出決定之前要跟丈夫協商,不僅是對伴侶的尊重,也是維護家庭穩定的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