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婚內出軌被抓包!行車紀錄器揭27次飯店開房證據
根據判決書,張姓女子與吳姓男子於2012年結婚,婚後育有3名子女,然而張女卻發現丈夫竟婚內出軌女同事,展開調查後發現2人的對話記錄充斥曖昧與性暗示言語,包括吳男某次帶著小孩出門與正在生理期的小三見面,當時女方雖然相當錯愕,卻仍表示「我還是可以幫你呀」,而吳男孩說出「那你幫我XX擦一下好不好」、「擠出來白色再擦一擦」等語,足以坐實出軌鐵證。
不僅如此,張女透過行車記錄器畫面也發現,丈夫與小三有至少27次前往不同飯店開房的影像記錄,甚至互稱「親愛的」,認為吳男和小三的所作所為已嚴重她的侵害配偶權益且情節重大,憤而對丈夫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不過,吳男卻辯稱「配偶間忠誠義務並非絕對權」,他基於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所做出的逾越男女友人交往分際的行為,也沒有違背善良風俗之情,更反控張女所提供的行車記錄器影片、手機截圖都沒有經過他的同意,屬於違法取得證據,甚至主張他與張女有「互不干涉交友協議」,且他還負責一家所住房屋的支出相關費用、生活開銷與子女教育費用,反駁張女的求償訴求。
對此,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吳男與小三多次發生關係,還互稱「親愛的」,已遠超出一般社交分際,足以動搖婚姻基礎,雖然張女部分證據取得方式涉及隱私,但因出軌行為隱密、較難舉證,因此仍具證據效力。
法院認為,吳男行為已嚴重侵害張女配偶權,導致張女承受重大精神痛苦,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婚姻存續期間出軌次數,判處吳男需賠償張女1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