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陳姓工程師曾任台積電12廠之良率部門工程師,離職後至台積電半導體製造設備供應商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行銷部門任職,在明知台積電各項機密資訊保護措施以及要求廠商遵守保密約定的情況下,竟多次利用與吳嫌、戈嫌及另名廖姓同事的情誼,要求提供業務上可接觸到的台積電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檔案或營業秘密,供其拍攝重製,以利爭取台積電2奈米製程蝕刻站點供應量產機台的資格。
台積電發現異常後,著手內部調查,並向高檢署提告,檢方經訊問陳、吳、戈等3人及相關證人後,分析相關電磁紀錄及證物,認定3嫌犯罪事證明確,今日偵結,分別以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營業秘密法》意圖域外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罪、竊取營業秘密罪等罪嫌起訴3人。
檢方認為,本案涉及我國產業命脈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嚴重威脅半導體產業國際競爭力,3名被告犯罪情節重大,因此請求法院從重量刑,陳嫌各項犯行被分別求處3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吳嫌各項犯行遭求處4至7年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戈嫌則遭求處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