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祝男因對素不相識的女鄰居心生愛慕,於2023年2月間,趁她出門到社區門口倒垃圾時藉機搭訕,向她詢問家人、工作等個人資料。3月中旬,祝男駕車在路上女鄰居經過,再次趁機上前搭訕並駕車尾隨,女鄰居當場表示「我不認識你」、「請不要再跟著我」,甚至嗆他「再跟就報警」等語,但祝男仍駕車尾隨一小段路後才離開。
同年4月4日某時許,祝男出門見女鄰居在車站等公車,竟又尾隨她搭乘同一班公車,並在車上找話題跟她攀談,女鄰居感覺被騷擾,提早下車後跑進附近生鮮超市躲避,祝男也跟緊緊進入超市,遍尋不著女鄰居芳蹤後,還在超市門口徘徊等候許久才離去。
同年6月28日上午,祝男無故侵入女鄰居住處,但當時女鄰居不在家;下午他發現女鄰居進入圖書館,也尾隨跟進圖書館找她攀談,女鄰居事後不堪其擾報警,檢警查出祝男另涉對其他女子性侵偷拍案,於2023年11月間搜索羈押祝男。
去年8月祝男跟騷女鄰居部分被判刑3月確定後,他不顧自己另有性侵案件在審理中,暫獲交保後竟於去年10月15日凌晨3點多扮起「蜘蛛人」,以爬梯架在女鄰居住處外牆方式攀爬到她住處窗外,隔窗窺探女鄰居起居,把女鄰居嚇得半死,再度提告,金門地檢署再依違反《跟騷法》將他起訴。
金門地院審理時祝男不否認有架梯攀爬到女鄰居住處窗外,隔窗窺探她生活居住狀態等行為,但辯稱他在前案遭羈押交保後,因女鄰居曾經對他有情緒性、威脅性的言語攻擊,他為了確認她是否還住在原本住處才架梯觀看,不是跟蹤騷擾等。
一審判決認為,跟蹤騷擾行為成立要件,必須是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跟騷行為,祝男雖有持梯攀爬並隔窗窺探女鄰居生活居住狀態,也已致女鄰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但祝男經警查獲之跟蹤騷擾行為「僅有1次」,檢方也未舉證他有其他跟蹤騷擾舉動,認定祝男所為不符合「反覆或持續」要件,判他無罪。
檢方不服判決再上訴,指祝男上一次對女鄰居跟蹤騷擾遭羈押,獲釋後不久就再犯,顯示他跟騷被害人行為狀態仍持續存在未曾中斷,應符合法定要件。但二審金門高分院仍持與一審相同見解,認為祝男上一次犯行被查獲後遭羈押半年多,犯意應已中斷,他後來再犯跟騷行為應是另行起意,且僅有1次,不構成反覆或持續要件,仍判祝男無罪,全案因此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