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花花與吳男相約6月18日晚間10點至11點,在板橋公園街某旅館房間內,由男方替女方進行按摩,不料在過程當中,吳男佯稱按摩下體穴位,用手按壓對方陰部,但因花花不確定吳男按摩方式是否妥適,當下並未明確阻止。
吳男食髓知味後,便藉口進行豐胸按摩企圖觸摸花花胸部,當下女方察覺有異且深感不適,明確拒絕吳男,但她確無視女方意願,用手塗抹精油後,觸碰花花乳頭、下體等部位,後來花花又發現吳男竟在房內架設手機,偷拍她接受按摩時裸體的影像,因此請旅館櫃檯協助報警,警方到場後查扣吳男所有的手幾2支,並確認偷拍事實。
吳男接受訊問時坦承確有觸摸花花胸部、下體等事,但仍辯稱是為了幫助對方放鬆、保養,否認企圖猥褻;花花則表示,當下因害怕被進一步侵害,所以沒有呼救、阻止,待按摩結束後才下樓向旅館人員求救,旅館范姓員工則證實女方說法。
檢察官認為,吳男所為涉犯《刑法》強制猥褻及妨害性隱私罪嫌,除了依法起訴吳男之外,更認定2罪嫌的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因此請求法院分論併罰,至於吳男是否將其手只插入女方下體,因驗傷報告並無明顯傷勢證實遭受性侵害,認定罪嫌不足,但因此部分罪嫌與前述罪行具想像競合關係,因此不另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