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火警發生於2024年4月1日晚間8時許,當時張姓老闆剛離開店面,留下王姓女工讀生獨自作業。王女在煎煮肉排時,煎鍋突然起火,火勢迅速蔓延,最終導致店內價值20多萬元的鋼琴、冰箱及電腦等設備全數毀損。
張姓老闆主張,王女因過量加油導致起火,案發時未在第一時間向店外熟客求救,才導致火勢失控,憤而求償30萬餘元;王女反擊,當天是遵照老闆指示加熱肉排,火苗是沿著瓦斯爐周邊堆積已久的油垢向上蔓延,且店內未設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導致她無法初期滅火,更因此罹患憂鬱症,反訴求償30萬元精神慰撫金。
嘉義地院一審審理時,雖然消防局鑑定報告認為起火原因以「炊煮不慎」可能性較大,但法官認為無法排除是硬體設備(油垢)導致,難以認定王女有過失,裁定駁回老闆請求。同時,王女也無法證明憂鬱症與火災有直接因果關係,其反訴也被駁回。
案經上訴,嘉義地院二審合議庭出現轉折。法官認為,使用瓦斯爐烹飪時應隨時監控火勢,這是餐飲從業人員及一般生活的常識。儘管另一名工讀生證稱店內平底鍋確實曾因油垢起火,但法官強調,若王女能即時注意並撲滅初期火源,就不會釀成大災。
法官認定,王女在執行職務時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具有過失責任。審酌受損物品折舊後的殘值約19萬元,加上店家無法營業的損失5萬元,最終判決王女應賠償張姓老闆共24萬元,全案不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