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卓榮泰今天在院會中裁示,本次推動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措施,提供勞工更多職場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能夠以「日」申請,落實「雙就業、雙照顧」政策目標,達到照顧不離職,續留職場,有助於留住成熟勞動力。
卓榮泰指出,小微型企業因人力調配及成本負擔,將面臨相當程度的挑戰,為鼓勵雇主共創友善職場環境,勞動部規劃給予企業獎勵支持,並請經濟部協助宣導。另請勞動部積極進行後續法制及行政作業,相關經費與補助,期待在明年的1月1日能夠準時上路。
勞動部長洪申翰說明,許多勞工朋友和民間團體長期表達「照顧時間貧窮荒,職場家庭兩頭燒」的困境,育兒育嬰勞工面臨小孩臨時突發的照顧需求,勢必要短暫離開職場照顧小孩,這是勞工不得不的必要需求。
針對將上路的「育嬰留停照顧彈性方案」,洪申翰解釋,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最短不能少於30日,造成勞工面對家庭與職場上時間的困窘,為了提早幫助有需要的新手爸媽,面臨小孩有短期照顧需求,可以以「日」請育嬰留停;讓小孩發生臨時緊急狀況,例如保母突然通知要提早接小孩,可以以「時」請家庭照顧假。
洪申翰說,育嬰留停以「日」請的狀況,現行勞工於小孩3歲前,可以申請2年育嬰留職停薪,其中6個月期間政府提供8成薪補貼,「未來勞工可以在原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內選擇以日為單位提出申請,天數不超過30日,雙親合計可以請60日,申請期間仍可以請領8成薪資補貼。」
另外,家庭照顧以「時」請的部分,洪申翰說,現行規定受僱者因家庭成員需要親自照顧時,可申請每年最多7天的家庭照顧假,併入1年共14天的事假計算;此假別的薪資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雇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等。
洪申翰說明,未來勞工如有家庭照顧需求,可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一年可以有56小時可以因應小孩臨時狀況。如56小時家庭照顧假在同一年度使用完畢,發生臨時需親自照顧家庭成員的情形,可以就未用完的「事假」,亦可以「小時」為單位向雇主請假,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可以扣發其全勤獎金。
勞動部補充,為有效執行《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對於企業端、有育嬰育兒需求勞工、職場上其他同事等不同面向,思考規劃配套措施,也讓有臨時照顧需求的勞工,在友善職場氛圍下更敢申請,推出三項配套措施,第1,為給予友善企業獎勵支持,30人以下小型企業勞工每申請1日育嬰留停,雇主可獲得1000元定額獎勵金。
第2,為協助雇主排班與調度人力,原則上勞工應於5日前提出申請;若遇子女生病、停課、停托等緊急情形,則可提前1日,或於當日委託他人協助申請;第3,若勞工臨時請假導致無法安排職代,雇主可調配其他人力加班支援,但必須符合僅限執行請假勞工的原工作內容、嚴禁超時加班。
勞動部強調《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方案將同步適用於軍公教人員,但每申請1天育嬰留停,由雇主獲得的每日1000元定額獎勵金,僅限適用於勞工部分,軍公教不適用此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