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寧宣布對媽媽提起訴訟,對此,律師張榮成在Threads中發布貼文,表示「厲害了家寧」,根據《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跟董事間的訴訟,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意思就代表公司跟董事必須要訴訟時,由監察人家寧代表公司,Andy並沒有權利代表公司進行訴訟,例外是股東會另外選一個進行訴訟之人。
張榮成指出,監察人跟負責人是母女關係,而Andy股東會也玩不贏家寧母女,產生如果要提起訴訟,必須是由家寧代表公司告負責人(家寧媽媽)的結果。另外,《公司法》第214條規定,連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30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張榮成解釋,這代表只有家寧懈怠不提起訴訟,股東Andy要先書面向監察人家寧請求,對公司提告,若家寧30日內不提,Andy才有權利為公司提起訴訟告家寧媽媽。不過,如今家寧已對媽媽提起訴訟,也就是說Andy沒有權利向家寧媽媽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