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林男與被砍傷的同事朱男皆為某瓦斯行員工,林男因對於載運次數等勞逸分配問題不滿,雙方經常發生口角,7月26日晚間,林男酒後情緒失控,由其子騎乘摩托車載送至五金行及超商後,於中華路二段的瓦斯行前下車,隨後看見朱男於貨車貨板上休息,即持預藏的美工刀朝朱男揮砍,造成對方頭部、右腿極右前臂撕裂傷,直到另名同出面喝止,林男才匆忙坐上兒子機車逃離現場。
警方獲報後前往查緝,最後在中港路一帶尋獲林男,在張姓員警欲以準現行犯逮捕林男時,他情緒激動當場以「幹你娘老雞掰」辱罵張員,隨後遭壓制逮捕,警詢後傷害、妨害公務等罪嫌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林男也反控朱男傷害。
林男偵訊時雖坦承持美工刀朝朱男揮舞攻擊,但辯稱只是要攻擊對方手部,頭部的傷勢是不小心揮到的,但根據證人指述,及朱男傷勢,足可認定林男朝朱男頭部攻擊,林男在偵查時也坦承,若持刀揮舞很容易傷到頭部、頸部,因此可見其行為時,主觀上已有預見可能傷及對方要害卻仍然為之,證明具殺人之間接故意,因此以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而張姓員警控告林男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公然侮辱等,檢察官認為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若僅因言詞文字用語負面、粗鄙,即處以公然侮辱,恐將使刑法309條第1項成為髒話罪,此外,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的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粗鄙髒話來表達一時不滿情緒,並非蓄意貶抑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因而不起訴處分。
至於林男反控朱男傷害部分,檢察官認為僅以林男指數為據,尚無任何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證據足以佐證林男受有任何身體完整或生理機能減損,難以僅憑片面指訴,遽為朱男犯罪事實之認定,應認爲犯罪嫌疑不足,對朱男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