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二仁主張,他在2019年1月28日下午,騎乘電動滑板車從台大校區內行駛基隆路4段144巷,至與基隆路交叉口斑馬線前欲停車時,因該路段路面不平且有坑洞、高低差,導致滑板車前輪撞到坑洞,侯的身體越過滑板車把手撞擊到路邊電桿基座螺帽後失去知覺,送醫急救經診斷受有頭部外傷併頸椎脊髓完全損傷及四肢癱瘓、頸椎第3-7節狹窄等傷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需專人24小時照護,而台大為路段的土地所有權人,新工處為負責管理維護該路段的機關,以此依國家賠償法,求償新臺幣2576萬4094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侯二仁騎電動滑板車在人行道凹陷處摔車,即使不算坑洞,也算路面不平整,負責市區道路的第一線機關新工處應負起國賠責任,但考量侯二仁違法在人行道騎電動滑板車,速度不慢且未戴安全帽,應自負8成責任,以此判處新工處須賠償467萬餘元,台大免賠。
侯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認定,依目擊證人證詞,均不足以證明侯二人騎車滑板車確有經過凹陷處,而凹陷處距離侯摔到後頸部撞擊號誌桿底位置長達2.8至3公尺,之間存在車阻、水溝蓋及號誌桿底座等物,侯二仁騎乘滑板車駛離監視器畫面時仍為手握手把及腳放置踏板的正常狀況,自難排除他駛離畫面後另因撞擊上開物品導致事故的可能性。
再者,合議庭認為,事發地點所在道路僅有汽車、腳踏車及行人可通行,過去未有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傷事件,推測用正常方式行經凹陷處,應不存在危險性,且根據規定,滑板車不得在道路及台大校園內行駛,因此駁回侯二仁上訴,一審判賠的467萬餘元也撤銷,等於侯二仁分文未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