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黃男去年11月5日上午承攬A女住處油漆工程,他到場施工後,見僅有A女在家監工,認為以有機可乘,先在中午12點假借幫A女按摩肩膀,隨後趁其不及抗拒之際,從背部一路往下觸碰對方腰部及小腿;下午1點,黃男又趁A女從工作梯爬下時,出手觸摸其臀部。
最後在下午2點40分左右,黃男直接從A女背後環抱對方,親吻其右側脖子,還將手伸入A女外褲,隔著內褲撫摸陰部,當下A女隨即抗拒表明「不要」,並掙扎反抗,黃男趁機將A女轉到正面,強行將其上衣及內衣往上拉起,親吻A女左胸,但因對方持續反抗表示「不要」,黃男才罷手。
事後A女將所受遭遇傳訊息給邱姓友人,帶黃男離開後,再向胞兄求助,在胞兄陪同下前往警局報案,警方通知黃男到案說明,黃男雖坦承趁A女爬下梯子時觸碰臀部一事,但否認按摩A女背部、腰部及小腿,也沒有撫摸陰部或親吻胸部等事。
不過A女在案發當天即前往驗傷採檢,並提供身上衣物艦驗,確實於A女胸罩左側罩杯內層及脖子、胸部採得黃男DNA,檢察官認定黃男涉犯《性騷擾防治法》乘機性騷擾、《刑法》強制猥褻等罪嫌,將黃男起訴,因黃男先後以性騷擾、強制猥褻侵害A女性自主權,應認屬1行為觸犯2罪名,建請法院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以強制猥褻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