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今日發布新聞稿指出,近日檢察官偵辦若干犯罪所得或法益損害甚微貪瀆案件,引發社會討論,最高檢已行文各檢察機關,處理此類案件宜斟酌「法、理、情」及社會相當性,審慎辦理。
最高檢表示,檢察官偵辦重大貪瀆等刑案須秉持同理心,依偵查事證做出合法、公正、貼近國民感情的決定,並兼顧打擊貪瀆、公平正義的目標。
「檢察官在偵查期間,要注意蒐集、調查及斟酌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事證,落實客觀性義務,且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律應免除其刑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即若貪瀆被告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而自首者,亦同,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最高檢提到,檢察官認定貪瀆案被告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得依具體個案情節,審酌其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是否犯罪後自首、有無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等有利量刑事由,可於起訴時具體求刑;若符合規定者,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
最後,最高檢強調,檢察官於公訴蒞庭時,若被告符合犯罪後自首或自白者,檢察官可主動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自動繳交所得財物或參與集體貪污先行自首或自白供出其他共犯而查獲者,若符合緩刑要件,也可請求法院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