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名男子分享,住在5樓透天分租套房,房東先前表示2、3樓共用同一電表,4、5樓共用一個電表,然而5、6月接連搬進一位住戶住在4樓,房東及其兒子疑似住在5樓;然而當時用電數為1070,截至7月3日使用177度電,收取2354元電費,至9月3日被告知使用141度電,竟收了3450元,令他相當傻眼。
男子表示,房間裡就一台小冰箱、一台電視,幾乎沒有在開燈,也因工作關係日夜顛倒,白天睡覺至晚上才會出門,不過房東說「9月份的電費一共8,000多,4樓的付了4,000多」,男子續指,因為4樓租客女友整天在家裡開冷氣,電表度數比較高,而一般透天的太陽能熱水器也是用5樓的電,難道「也要我們4樓的幫她付」質疑這樣合理嗎?
貼文一出,網友也替他計算,表示7月1度電付了13.2元、8月1度電竟飆到24.4元,直言「這房東不是在租房,是在賣電」、「直接當蟑螂」、「太誇張」、「共用是最不好算的 非常吃虧」。
然而根據內政部「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電費計收標準若是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房東收取的每度電費將不可以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若非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則不可超過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網友也提醒應回頭檢視合約內容,「有寫就鼻子摸摸,沒寫就口頭告知就檢舉」、「超收電費罰很重的」、「消保會+告他」引起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