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戲水溺斃大安濱海樂園 台中市府挨告警示不足管理疏失 判國賠218萬
高中生在大安濱海樂園戲水溺斃,台中市府被判國賠218萬。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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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戲水溺斃大安濱海樂園 台中市府挨告警示不足管理疏失 判國賠2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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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18:00:00

記者:

王吟芳

台中市一名17歲王姓高中生與同學前往大安濱海樂園戲水時不幸溺斃,家屬認為現場安全標示不清、救生員救援不力,對台中市風景區管理所及受委託管理的海龍海上救生協會提告求償。台中地院近日審結認定,管理單位未明確標示戲水區域確有疏失,判決台中市風景區管理所應賠償家屬218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3年6月3日下午,王姓高中生與2名同學至海水浴場戲水,兩小時後卻失聯,2天後王生遺體在附近南園沙灘被發現,經檢方相驗確認為溺水窒息死亡,家屬悲痛欲絕。
王男父母事後提告主張愛子死於市府對於現場設施管理不當,因告示牌字體過小、內容模糊,未明確標示可戲水範圍,也未於退潮時懸掛警告紅旗;「沙灘戲水區」僅設旗桿而未拉警戒線,退潮時形同無用,且救生員未實施近岸巡邏、勸離或廣播警示,認為管理單位有明顯疏失,要求國賠218萬餘元。
但風管所辯稱,現場已設警告標示,並援引《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項,主張若人民仍從事危險活動,國家不負賠償責任。海龍海上救生協會則表示,王生已17歲,應能理解告示內容,並稱其戲水位置已超出戒護範圍500公尺。
法院審理後認為,現場雖設有告示牌標示經緯度座標,但一般遊客難以憑肉眼辨識實際範圍。法院也指出,所謂「戲水區竹竿」既無旗幟也無繩索相連,未能形成有效封閉區域,認定標示確實不足,管理有欠缺。
此外法院也指出,事發地點距堤防約1公里,已遠超出原定戲水區,救生員難以肉眼察覺異狀,因此不認定救生員有救援過失,判決僅風管所應賠償家屬218萬3930元,包括殯葬費及精神慰撫金,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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