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指出,檢方雖指控蕭、曾「一票一錢」買票,但證據只能證明部分里長確實收過錢,其中甚至包含「退還的保證金」,其餘大多數人根本無法證實有收紅包。法官認為,里長們拿到的款項多屬私人贊助或政黨補助,性質不同,難認定是賄選。
法院進一步說明,蕭景田身為國民黨中常委、北投黨部前主委,又在當地經營麗禧溫泉酒店,出錢幫同黨里長補助競選經費,本屬政黨選戰裡的「常見操作」。加上林杏兒上屆落選、這次選情吃緊,蕭、曾走訪里長時順勢拜託「多多支持」,還發放競選文宣,頂多算是催票動員,並非要求里長把票投給誰。
合議庭忍訂,部分里長原本就被國民黨劃為林杏兒的「責任里」,本就應該替她造勢,不需要靠賄選來換取支持。綜合種種因素,認定全案難以構成賄選,因此判蕭景田、曾繁川及其餘25名被告全數無罪。
至於檢方後續動作,士林地檢署表示,將在正式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