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在臉書社團發文,指控體適能教師「魟魚老師」林觀復涉嫌性侵猥褻多名兒童,由於林男曾和新竹多間兒童教室合作過,網友提醒家長們注意孩子是否有被這名林老師教過,遭受不當對待。
事件越滾越大、家長們人心惶惶,檢警調查後發現,林觀復在寒暑假擔任學校營隊帶隊老師,負責照護、帶遊戲及照顧兒童住宿,但他卻利用年幼孩童的信任感,違反意願,分別對5名7歲至11歲孩童多次強制猥褻,手法包括手戳肛門、將生殖器磨蹭臀部、大腿至射精,甚至還趁指導幼童體操劈腿動作時,趁對方雙腿劈開之際,用手撥開孩子體操褲,露出肛門後,藉機用手機拍攝幼童肛門。
新竹地檢署偵結,依犯刑法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嫌共11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製造兒童性影像罪嫌1次,對林男提起公訴。
新竹地院一依加重強制猥褻、製造兒童性影像等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12年。
檢方、林男均提出上訴,檢方認為,本案被害兒童之年齡介於7歲至11歲之間,被告為滿一己私慾,分別對5名兒童多次為強制猥褻犯行,更拍攝身分不詳男童之性影像,其行為情狀及所生危害程度均嚴重,且其於偵查之初否認犯罪,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或賠償,難認態度良好,原審就猥褻男童部分各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至4年,拍攝兒童性影像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2 年,實屬過輕。
林男則以,自己再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堪認態度良好,請考量其係國立大學畢業的教育程度,素行尚可,為本案行為時甫年滿2 歲,依刑法規定減刑並從輕量刑,使其早日復歸、回饋社會。
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今日指出,林男的犯罪情狀,並無情輕法重或顯可憫恕情形,自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且原判決於理由欄已載敘其量刑之理由,核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所量處之刑,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輕或失重之裁濫用,難認與罪刑相當原則有悖或量刑有何不當之處。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均無理由,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