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事故發生於8月24日,當時林姓女騎士行經三重區五谷王南街46巷口,與黃子佼駕駛的車輛同向行駛,不慎發生碰撞倒地,林女臉部、手肘及膝蓋多處擦傷,送醫後前往派出所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確認駕駛為黃子佼,隨即依規定將他函送新北地檢署偵辦,詳細肇責仍待檢方釐清。
黃子佼在聲明中指出,當時是為了閃避左前方來車才煞車讓行,並未察覺後方有異狀:「影片顯示,在我煞車讓行的同時,後方一台機車從右側同向前行,之後翻倒在地,但我當下並未察覺任何呼救或碰撞聲,因此繼續往前駛離。」他強調自己絕非刻意離開現場,也非知情肇逃,只是當時視線集中於左前方彎道路段,「沒有逗留依規定善後,並非逃避責任。」
黃子佼進一步說明,9月底接獲派出所通知後,第一時間主動配合警方,親自駕車到場接受拍照鑑識,並與員警共同觀看監視器畫面。黃子佼坦言,看完影片後感到意外,也對騎士深表抱歉,表示會負起應有責任,願意承擔相關損失。他最後呼籲媒體報導應尊重事實,不要誤導大眾,並強調:「如有疑慮,懇請洽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查證監視器影片內容,請勿以訛傳訛,感激不盡。」
聲明全文
根據今日部分媒體報導黃先生發生之交通事故,內容有誤,特此通知。
根據二重派出所調閱當天現場路邊監視器,影片清楚錄示:黃先生駕駛的車輛,是為閃避與禮讓左前方對向的摩托車,採取煞車動作,停頓讓行,才繼續往前方左彎道前進。
影片顯示,在此同時,後方一台機車,從黃先生車子的右側,同向往前行駛。
影片繼續顯示,黃先生車子駛離,但該機車竟已經翻倒在地。雙方權責,尚待檢方釐清。
而車內的黃先生,當下專心開車,並未聽到任何呼叫或右側碰撞聲音,因此,自然沒有下車查看後離開的畫面,是依照常理,持續穩定往前行進。
當下行車視線,也自然是望向左前方彎道路段,未查右後方任何異狀,所以沒有逗留依規定善後,並非知情而肇事逃逸。
黃先生是於九月底,接到派出所通知,才得知八月底現場此況。
在九月底派出所通知筆錄約定日之提早五天,黃先生已親自開該車前往,提供拍照鑑識(目前尚無結果),且誠懇積極處理筆錄事宜。
黃先生在派出所與警員一同看完影片,感到相當意外,但也對該騎士深表抱歉,並願意負擔損失。
請報導時,尊重事故現場事實。勿干擾調查進度。
如有疑慮,懇請務必洽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查證以上所述之監視器影片內容,請勿以訛傳訛誤導視聽。
特此,感激不盡。祝大家行車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