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世宏/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
拜讀林知衡先生〈煽暴可介入,開罰應有度——館長失言為何不宜開罰〉一文(以下簡稱林文),需要表達進一步辯證的幾點想法。
首先,誠摯感謝林文對此議題的關注與深入分析,以及該文對言論自由的堅定支持。然而,我與林文最大的分歧在於——館長的言論是否仍屬「政治誇張」之範疇,應受憲法保障?我的答案是否定的。
若說「不宜開罰」,就行政罰而言當然正確;但若司法機關依法介入調查、甚至依法作出輕度判決(或易科罰金),那不僅合法,更屬於憲政防衛的正當實踐。這種「輕罰」並非政治報復,而是一種基本法治教育,提醒社會:言論自由不是免責的通行證,仇恨動員與煽動暴力的言論表達終須面對法理規範的底線。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中華民國與司法院釋字第509、577、644號的解釋,言論自由固然是基本權利,但不包括以暴力、仇恨或威脅為手段的表達。
語境不止於「原話」,更包含權力與擴散
林知衡先生強調,評論此案應「還原語境」以避免媒體誤導。這個出發點我完全贊同,但他的「語境」分析停留於語句層面,忽略了數位平台的擴散機制與話語權的不對稱性:誰在說、對誰說、被多少人聽見。
館長並非一名普通網路使用者,而是一位擁有百萬追隨者的高聲量意見領袖。他在YouTube的直播不是私語,即時觀看數可達數萬人,影片上架後更能被演算法持續推播。這樣的語言表達,早已不只是個人「抒發」;它是具有社會動員潛能的公共表演。
數位時代的言論自由,早已不是平等競技、真理愈辯愈明的「意見市場」,而是由平台權力與演算法主導的「放大結構」——誰擁有聲量,誰就能界定公共語言的可接受邊界。正如法拉莫茲·達布瓦瓦拉(Fara Dabhoiwala)在《什麼是言論自由》(What Is Free Speech?)一書所指出:言論自由的挑戰,已從「能否說」轉為「誰的聲音被放大」。在平台經濟下,自由不是平等市場,而是注意力的權力結構。一個擁有百萬訂閱觀眾的直播網紅,其轉述、讚許、附和或甚至鼓勵暴力言論的影響力,遠非「引述網友」可比。
「把賴清德的狗頭斬下來」這樣的語句,不僅具體、去人化、戲謔化,更在重複與附和的節奏中建構出暴力的想像共同體。這不是「講錯話」,而是用語言生產暴力的修辭氛圍。而這正是現代民主社會必須有所警覺的語言暴力現象。
館長案與陸配亞亞案:性質不同
部分輿論主張,若「陸配亞亞」的「武統言論」不應受罰,那館長的言論也應等同視之。這種對比看似對稱,實則混淆了三項關鍵差異:平台、影響力、與司法管轄。
亞亞的影片上架於中國抖音平台,台灣絕大多數民眾無法直接觀看,其粉絲數量極少,該平台也不受台灣管轄。她的發言雖有挑釁性與政治立場色彩,但性質上屬於「跨境的非違法言論」與「政治立場的表達」,既未指名特定個人,也未具體構成暴力威脅。
館長則不同。在這樣的不對稱環境中,「我懂我懂,兄弟我等你啊」這類語言,不再是單純戲謔,而是對暴力想像的再製與強化。它藉由即時互動與娛樂化包裝,將去人化語彙(「狗頭」)合理化、趣味化,進而讓社會逐漸對暴力語言失去警覺。他的言論於台灣境內任何人皆可近用的主流平台YouTube公開直播,觀眾數量龐大且即時互動。他明確點名現任總統,並使用去人化的暴力象徵(「狗頭」)及附和式語句(「兄弟我等你啊!把賴清德狗頭斬下來,我懂我懂,兄弟我等你啊!我日也思,夜有思」),結合「斬首」這一具有強烈暴力指令意象的詞彙。這不再是政治誇張,而是語言行動的威脅表達。
兩案的對比,正好說明民主社會的雙重責任:一方面應包容少數異議與不同的政治立場;另一方面更須防範暴力語言的傳染與正常化。為亞亞辯護與批評館長並不矛盾——前者言論雖然不受歡迎,但尚屬「異議自由」,後者則是「暴力濫權」。
美國案例的界線——政治誇張與真實威脅之別
林文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兩起著名判例:Watts v. United States(1969)與 Brandenburg v. Ohio(1969),主張館長之言屬「政治誇張」,並不構成「真實威脅」。兩案固為言論法上的經典,但移植標準需顧及制度與文化差異,因為若細究案情背景,就會發現兩案的語境與台灣現況有極大落差。
在 Watts 案中,被告是一名21歲的年輕反戰抗議者,在1966年華盛頓的示威集會上說道:「如果他們真的讓我拿起步槍,我要瞄準的第一個人就是林登‧詹森(當時的美國總統)。」這句話立刻引起現場群眾笑聲,甚至有人附和「對啦!」。法庭紀錄明載,這句話是在「情緒激昂但非敵意」的抗議環境中說出,屬即興誇張,現場沒人認為他真的構成威脅。最高法院因此認定該言論屬於「粗魯但典型的政治誇張」(crude but typical political hyperbole),推翻了下級法院以「威脅總統」起訴的判決。
而 Brandenburg v. Ohio 案則涉及三K黨領袖的煽動演說。法院在判決中建立了著名的「即刻且可能的非法行為」(imminent lawless action)測試,要求同時具備主觀意圖(說話者有意激起暴力)與客觀即刻性(行動即將發生且有可能實現)兩要件。因被告的發言僅為抽象表態,未達即刻性,故法院撤銷有罪判決。
這兩個標準在美國行之有年,但其前提是:過往的美國政治制度高度穩定、司法信任深厚,且社會文化對「誇張語言」有足夠的免疫力。而當前台灣的社群媒體環境並非如此。我們的政治極化嚴重、社會情緒動員強烈,網紅與政治輿論的邊界模糊。館長的直播面對的是匿名、非現場群體,其言論在演算法推播下可被反覆消費與再生產,並非能被「現場反應」(笑聲)調和或消解的單次表達。引此,若仍以美國式高門檻作為「言論自由的護身符」,恐怕只會讓類似的煽動暴力言論變得更加肆無忌憚。
我的前一篇文章引述勒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之「防衛性民主」(militant/wehrhafte democracy),其目的正是提醒:當自由被拿來作為削弱自由的工具,民主有義務啟動自我防衛。這不是把台灣比擬為戰後德國的非常狀態,而是強調最低限度的憲政理性;台灣的民主雖然已經成熟到足以自省,但仍有其脆弱性,不能完全對仇恨語言與煽動暴力的言論無動於衷。
「輕罰」是民主免疫,而非寒蟬效應
我完全理解林文對「寒蟬效應」的憂慮。然而,司法介入並不意味壓制異議。司法啟動偵辦程序,本身就是一種制度性的免疫反應。在比例原則下,此案極可能以「簡易程序」審理,甚至以罰金或緩刑結案。這樣的司法動作,不會製造恐懼,反而能劃清底線。
若國家完全袖手旁觀,等於默許「威脅元首」可成為政治娛樂。那樣的沉默,才是真正讓民主語言退化的危險。
約翰‧史都華‧密爾(John Stuart Mill)在《論自由》中提醒我們:「壓制意見是剝奪人類交換錯誤為真理的機會。」但他也強調,自由討論必須以理性與尊重為前提。當公共語言失去理性、變成侮辱與威脅的修辭,自由就不再是通往真理的途徑,而成為遮蔽真理的煙幕。
自由不是放任,防衛不是壓制
身為研究媒體倫理與言論自由的學者,我並非主張以國家之手壓制異議,而是主張透過最小限度司法行動,維護公民理性討論的言論自由邊界。館長案所凸顯的,不是國家過度介入,而是社會對暴力語言的麻木與縱容。
「防衛性民主」的精神,不是懲罰異議,而是守護理性。陸配亞亞案提醒我們:民主應保護少數立場的發聲權;館長案則提醒我們:民主也必須防止擁有聲量者以暴力修辭支配語言秩序。兩案看似對立,實則互為鏡像——一個考驗民主的包容力,一個考驗民主的防衛力。唯有在包容與界線之間找到倫理平衡,台灣的言論自由才能真正成熟:既不讓異議噤聲,也不縱容暴力言語成為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