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事發於2023年9月28日,台中一名人妻因與老公吵架後離家,外宿在健行路某日租套房,並邀請國中同學張男與另一名李姓友人到房內飲酒作樂。一行人一路聊到凌晨,期間到樓下超商採買時,李姓友人先行離開,張男則以拿背包為由,隨著人妻回到房間。
豈料人妻卻在酒後全身無力、陷入昏睡,隔天起床後發現自己全身長滿紅疹,且褲子、內褲全被脫掉,懷疑遭到下藥性侵,緊急前往醫院檢查,並通報警方求助。然而,果真如她所想,驗出「三級毒品反應」,懷疑張男可能是偷偷加入俗稱「強暴丸」的迷姦藥物氟硝西泮(FM2)。
判決指出,張男辯稱與人妻合意發生性行為,自己並沒有下藥,對方甚至在性行為結束後,說要吃飯糰,自己便下樓到超商幫忙採買。
他也說,事發2週前得知人妻有睡眠障礙,還提供她安眠藥,且人妻原本就有服用安眠藥物、鎮定藥物的習慣「無法排除A女案發前已取得FM2藥劑之可能」。
張男還提到,人妻於體內檢驗出DNA,聲稱自己當時呈側躺姿勢,遭背後式性侵並摸胸,辯稱「如此姿勢是不可能在A女陰道最深層位置發現雙方之DNA」,強調是人妻坐在自己身上發生合意性交。
不過,張男、李姓友人及日租套房房東說法有出入,加上監視器畫面作證,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張男辯詞與事證不符,且人妻事後驗出毒品反應,以及在體內驗出張男DNA,並斟酌張男逞性慾,漠視他人性自主權,強制發生性行為,導致A女擔憂罹患性病、情緒低落,依「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判處張男8年徒刑。
張男不服判決,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不過法院認為刑度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亦與比例原則相符,並無輕重失衡之情,駁回該上訴。全案目前仍可依法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