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審計部11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經濟部推動投資臺灣三大方案,疑有逾半數投資案件未完成、廠商於完成投資後獲利未與員工共享、核定融資貸款案件未符規定,及投資地點屬未登記工廠等情,經監院立案推派賴振昌、蕭自佑、王幼玲等3位委員調查,歷經將近1年調查後,於昨日通過3位委員共同提出之調查報告,要求經濟部與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檢討,俾利我國經濟之永續發展。
監委賴振昌、蕭自佑、王幼玲表示,經濟部已核定之投資臺灣三大方案,截至113年底,投資計畫合計1,619件,金額合計達2兆4,556億元;且已有801家廠商完成投資,投資金額達1兆880億元,實際聘用勞工已達243,358人,尚具一定成效。然仍有高達718家廠商,因COVID-19疫情衝擊、俄烏戰爭導致的地緣政治風險、全球航運延宕等事件,造成投資計畫變更,並經經濟部核准調整投資計畫變更展延,更有100家廠商終止投資。考慮目前我國正值美國政府所提出之對等關稅政策挑戰中,經濟環境仍面臨極大衝擊,監委希望經濟部應持續改善我國投資環境,並對投資中廠商所面臨之困境,積極協助處理,以利我國經濟之發展。
報告指出,經濟部與國發基金辦理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專案融資之自行查核時均發現,投資臺灣三大方案融資案件中,確有廠商之貸款用途與投資計畫不符,而要求承貸銀行繳回委辦手續費之案例。調查委員認為,除應持續加強宣導廠商應依投資計畫進行外,更應強化專案融資案件貸款用途之查核,並可考量與承貸銀行稽核單位建立聯繫與合作機制,以杜絕廠商貸款資金未依投資計畫進行之情形。
此外,審計部就經濟部所掌握資料中,將實際投資金額與貸款資料進行勾稽比對結果,竟發現已完成投資案件之實際貸款金額超過計畫投資成本80%,與規定未合者,計有25案,其中甚有7案貸款比率竟超過100%。本院調查中,經濟部清查上述25個案之實際貸款情形後,確認貸款金額占投資計畫成本之比率皆於80%以內,符合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專案貸款要點之規定。監委認為經濟部與國發基金之內部參考資料,有明顯重大疑慮情事,然竟未適時主動查證並進行更正,致與實際情況存有重大落差,不利有效評估與掌握投資臺灣三大方案之實際情形與成效,應該要檢討改善。
調查報告也指出,投資臺灣三大方案已核定案件中,竟有少數案件之申請廠商,租用未登記工廠放置設備等情事,而經濟部未能適時掌握並輔導廠商改正,調查報告要求經濟部應就廠商申請投資臺灣三大方案時之投資地點設於未登記工廠一節,研擬具體防範機制並落實執行,以杜絕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另外,調查報告提及,其他國家也積極改善投資環境並對廠商提供各項優惠措施,以爭取包括我國在內之廠商對其國內進行相關投資,對於我國廠商之投資決策而言,在臺進行設廠或擴廠之投資,並非唯一之選擇。故政府於研議獎勵投資措施時,允應確認政策之目的性,宜避免為求兼顧各具潛在衝突性之政策目標,反導致獎勵措施失效之情事。調查委員提醒,因時代進步而認為廠商享有政府資源協助投資時,即要求廠商應善盡利益與員工共享之企業社會責任,其立意雖誠屬良善,惟似應慎重行事,避免發生我國廠商因此降低在臺進行投資之意願,反不利達成政府創造就業機會與帶動國家整體經濟發展重大政策目標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