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許男與A女交往時,即知對方為未滿16歲的未成年女子,但仍難以克制自己的性慾,分別在2022年12月3日及11日,2度於自己住處與對方發生性關係,進而導致A女懷孕,A女向母親告知後,女方母親怒告許男妨害性自主。
案經移送、起訴後,許男於桃園地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合議庭認為宜用簡易判決處刑,受命法官認為,許男明知女方為未成年,思慮未臻成熟,身心仍處於發展階段,未能克制己身情慾衝動,行為欠缺法治觀念,除了有礙A女身心健全發展,亦損其對於正確兩性關係的認知與判斷,更使對方懷孕,所為應予指責。
但考量許男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對方及其母親達成和解,且許男犯行時,2人為交往中的情侶,也未違反對方意願,並審酌許男該案前並無相關前案紀錄、國中肄業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依《刑法》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全案仍可上訴。
